刑事控告 申诉及审判监督申请书

绿洲心灯 LV8
2026-07-01 · 117 阅读
刑事控告 申诉及审判监督申请书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并请依法转送、交办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监督机关
抄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林州市人民法院、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林州市公安局;有关联合国人权机制、国际法学机构、人权机构及其他依法关注本案的组织。
一、控告人、申诉人、申请监督人
控告人、申诉人、申请监督人:雪峰(张自繁)
身份:生命禅院导游
其他身份信息:性别 男 民族 汉 公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5707170213
通讯地址: 凡来函请公开在smcy.xyz心灵家园网即可收悉
二、被控告、被申请监督单位及人员
  • 林州市公安局及参与生命禅院相关案件侦查、抓捕、搜查、扣押、讯问、羁押移送等工作的相关办案人员;
  •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及参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公诉活动、法律监督活动的相关人员;
  • 林州市人民法院及参与生命禅院相关案件审判、裁判、送达、执行等工作的相关人员;
  • 安阳市有关办案机关及其他参与、指挥、协调本案办理的单位和人员;
  • 其他经调查发现负有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案由
关于生命禅院相关人员因涉嫌“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抓捕、侦查、起诉、审判、关押过程中,有关公检法机关及办案人员涉嫌违法办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通信自由、人格尊严、信仰自由、表达自由、辩护权、申诉权以及涉嫌造成冤错案件的刑事控告、刑事申诉及审判监督申请。
四、请求事项
为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防止冤错案件继续扩大,特提出如下请求:
第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涉嫌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立案审查,必要时指定异地检察机关办理。
请求依法调查林州市公安局、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林州市人民法院及相关办案人员在办理生命禅院相关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威胁、引诱、欺骗取证;
  • 非法搜查人身、住所、经营场所、生活场所;
  • 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私人财物及集体生活资料;
  • 故意隐瞒无罪、罪轻证据,选择性采信有罪材料;
  • 将正常信仰表达、生活共同体实践、网络文章传播、互助生活、公益性共同生活模式错误定性为犯罪;
  • 明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仍强行批捕、起诉、判刑;
  • 阻碍律师依法会见、阅卷、辩护,或者限制当事人、家属、代理人依法申诉、控告;
  • 判决后迟延送达、不依法交付判决书,影响被告人及家属上诉、申诉、申请再审;
  • 其他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二,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或者责令有管辖权法院依法复查、再审。
请求对生命禅院相关案件的定罪、证据、程序、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
  • 是否有明确、具体、真实的“被破坏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 是否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生命禅院成员实施了“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具体行为;
  • 是否将思想、信仰、文章、生活方式、共同生活实践本身错误等同于犯罪行为;
  • 是否将普通社群生活、共同劳动、共同财务安排、互助养老、线上传播文章等行为任意解释为“组织犯罪”或“迷信犯罪”;
  • 是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非法证据未排除等情形;
  • 是否存在以政治化、标签化、污名化方式替代法律事实认定的情形;
  • 是否存在同案不同判、选择性追诉、为定罪而倒推事实的情形。
第三,请依法调取并公开审查关键证据材料。
请求依法调取、审查并向当事人、辩护人或代理人依法开放以下材料:
  • 抓捕行动的批准文件、指挥文件、行动记录;
  • 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扣押清单、查封冻结清单;
  • 全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 看守所入所体检记录、羁押期间医疗记录、会见记录;
  • 证人证言形成过程、询问同步资料;
  • 电子数据提取、固定、鉴定、移送全过程材料;
  • 涉案文章、视频、网站资料被认定为“迷信”或“破坏法律实施”的鉴定、审查依据;
  • 山东社会科学院当代宗教研究所、山东省国际邪教问题研究中心及其他机构所出具意见的委托手续、资质依据、鉴定范围、鉴定方法、原始材料、质证过程;
  • 起诉书、补充侦查材料、庭审笔录、判决书、送达回证;
  • 所有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程序违法、非法取证的材料。
第四,请依法立即保障目前仍被关押人员的基本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
请求依法保障被关押人员:
  • 获得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权利;
  • 依法上诉、申诉、申请再审的权利;
  • 会见律师、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
  • 通知家属、通信、接收必要生活物品和医疗救治的权利;
  • 不受刑讯逼供、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精神压迫的权利;
  • 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第五,请依法纠正错误定性,释放无罪人员,撤销违法裁判,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如经审查发现生命禅院相关人员并无犯罪事实,或者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程序严重违法,请依法:
  • 宣告相关人员无罪;
  • 立即释放仍被关押人员;
  • 撤销错误判决、裁定及相关强制措施;
  • 返还被违法扣押、查封、冻结、追缴的财物;
  • 对遭受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判刑、违法羁押、违法取证、违法查扣财物的人员依法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办案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纪律责任、国家赔偿追偿责任及其他相应责任。
五、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不是普通个案,而是涉及多人被集中抓捕、长期羁押、起诉、判刑的重大案件。
据目前公开材料及当事人、亲属、见证人陈述,生命禅院相关人员自2025年7月起在河南林州等地遭遇集中抓捕、关押、审讯、起诉、审判。多人被以涉嫌“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人员已被判刑,部分人员仍处于关押或刑罚执行状态。
本案涉及人员众多,涉及抓捕、搜查、扣押、审讯、关押、起诉、审判、判决书送达、律师辩护、家属知情、财物处置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违法,都可能导致整个案件的事实基础和裁判结果发生重大动摇。
(二)刑法第三百条的适用必须有明确的犯罪构成,不能以抽象标签代替具体事实。
“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并非只要存在信仰、文章、共同生活方式或者不同于普通社会的价值理念即可成立。该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具体行为,并达到刑法要求的社会危害程度。
因此,本案必须回答一个最基本的问题:
生命禅院相关人员究竟破坏了哪一部国家法律、哪一部行政法规的实施?
破坏行为是什么?
行为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具体受害人、具体危害后果、具体证据在哪里?
如果起诉和判决不能清楚回答这些问题,而只是反复使用“迷信组织”“蛊惑人员”“发展控制”“宣传文章”“收取奉献金”等概念性、评价性语言,就不能满足刑事定罪所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刑事司法不能用标签代替证据,不能用立场代替事实,不能用社会偏见代替法律构成。否则,任何不同于主流生活方式的群体,都可能被任意装进刑法口袋。这不仅损害个案公正,也损害国家法治权威。
(三)正常的信仰表达、思想传播、共同生活和互助实践,不应被任意犯罪化。
生命禅院长期公开表达其理念、文章、生活模式和文明探索主张。相关人员参与共同生活、共同劳动、互助养老、网络发表文章、制作短视频、组织线上线下交流等行为,本身并不当然构成犯罪。
如果办案机关认为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证明:
  • 哪一项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三百条的构成要件;
  • 哪一项行为实际阻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 哪一项行为造成了具体、现实、可证明的社会危害后果;
  • 哪一名被告人实施了哪一个具体行为;
  • 共同犯罪中每个人的地位、作用、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什么;
  • 所谓“受害人”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自愿参与,是否受到胁迫、欺骗、控制;
  • 相关证据是否经合法程序取得,并经过法庭充分质证。
没有这些要件,不能仅凭思想内容、信仰表述、群体身份、组织名称、生活方式、文章数量、视频数量、共同居住事实进行刑事定罪。
(四)如存在强制抓捕、反手捆绑、威胁、暴力、长时间审讯、诱导供述等情形,应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追究责任。
刑事诉讼以证据为中心。证据必须依法取得,且必须经查证属实。凡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威胁、引诱、欺骗、疲劳审讯、变相肉刑、精神压迫等方式取得的供述、证言或其他材料,均应依法排除。
本案中,如存在以下情形,应当立即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审查:
  • 抓捕现场使用暴力、威胁或侮辱性方式控制人员;
  • 对被抓捕人员反手捆绑、长时间蹲坐、限制饮食、限制如厕、限制休息;
  • 讯问中存在威胁判重刑、威胁家属、诱导认罪、诱导指认他人;
  • 以“只要认罪就从轻”“不认罪就重判”等方式获取供述;
  • 讯问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不完整、被剪辑、无法对应笔录;
  • 证人证言由办案人员诱导、模板化形成;
  • 以行政压力、精神压力、隔离压力迫使人员违背真实意愿作出陈述。
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以非法证据为基础形成的起诉和判决,应依法纠正。
(五)如判决书迟迟不交付,严重影响当事人依法上诉、申诉和申请救济。
刑事判决关系人身自由,判决书不仅是结果通知,更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申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法律监督权的基础文书。
如果被告人、家属、辩护人长期无法取得判决书,或者只被口头告知判决结果,却无法获得完整裁判文书,就会直接影响:
  • 被告人判断是否上诉;
  • 辩护人提出有效法律意见;
  • 家属依法委托律师;
  • 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诉、控告;
  • 社会依法监督司法裁判。
判决书迟延送达、拒不交付、选择性送达,均可能构成严重程序问题。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调查并纠正。
(六)鉴定意见、专家意见、宗教研究机构意见不得替代法院对犯罪构成的审查。
据公开材料显示,办案机关曾引用某些研究机构、鉴定机构或专家意见,将生命禅院有关文集、理念、文章、视频等定性为“迷信资料”或类似性质材料。
对此,申请人认为,应当依法审查以下问题:
  • 出具意见的机构是否具备法定鉴定资质;
  • 委托程序是否合法;
  • 鉴定对象是否完整、真实、未经选择性截取;
  • 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客观、中立;
  • 鉴定人是否出庭接受质证;
  • 鉴定结论是否只作价值判断、意识形态判断,而没有法律事实判断;
  • 鉴定意见是否越权替代司法机关认定犯罪构成。
任何鉴定意见或专家意见都只能作为证据之一,不能代替法院对犯罪事实、犯罪构成、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后果和因果关系的独立审查。更不能以“某机构认为其理念不正确”来推导“相关人员构成犯罪”。
(七)本案涉及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必须慎重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并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本案涉及的不只是若干名生命禅院成员的个体命运,也涉及国家机关能否依法区分:
思想与犯罪,
信仰与犯罪,
共同生活与犯罪,
文章表达与犯罪,
自愿奉献与诈骗敛财,
文明探索与破坏法律实施。
如果这些边界被混淆,刑法就会从惩治具体犯罪的工具,变成压制思想、信仰、生活方式和社会实验的工具。这与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程序正义、罪刑法定原则不相符合。
(八)国际人权规范同样要求防止任意拘押、保障思想信仰自由和公正审判。
《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人人享有人身安全、免受任意逮捕和拘禁、获得公正审判、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表达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等基本权利。
申请人并非要求任何机关超越中国法律办案,而是请求中国司法机关按照中国宪法、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国政府一贯宣示的人权保障原则,对本案进行公开、严肃、彻底、独立、依法的审查。
(九)公开发表本申请,是在现实条件下依法寻求救济的一种方式,但不放弃任何正式法律程序。
申请人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亲自前往法院、检察院递交材料,故先以网络公开方式提出控告、申诉和监督申请。申请人相信,有关国家机关能够依法获知本申请内容,并依法履行审查、转办、监督职责。
同时,申请人保留通过邮寄、网络平台、委托律师、委托代理人、近亲属协助、海外人权机构转交、国际法学机构关注等一切合法方式提交本申请及后续补充材料的权利。
网络公开不是对法律程序的否定,而是在正式救济渠道受限、信息不透明、文书难以取得、当事人被关押的现实条件下,为防止冤错继续扩大而采取的公开求助、公开监督和公开留痕方式。
六、法律依据
本申请主要依据如下法律和规范提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公民有申诉控告检举权等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罪刑法定、刑法第三百条以及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搜查、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裁判、无罪推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辩护权、审判监督、检察监督等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关于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再审改判无罪、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物等国家赔偿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依法处理的规定;
  • 《世界人权宣言》关于免受任意逮捕拘禁、获得有效救济、公正审判、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表达自由、和平集会结社自由等基本人权原则;
  • 其他中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国际人权规范。
七、证据及线索目录
申请人请求有关机关依法调取、核实并审查以下证据和线索:
  • 林州市公安局及有关机关关于2025年7月集中抓捕生命禅院成员的全部审批、指挥、行动文件;
  • 抓捕现场视频、执法记录仪录像、现场照片;
  • 被抓捕人员名单、拘留证、逮捕证、羁押场所记录;
  • 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财物保管和处置记录;
  • 所有讯问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
  • 所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形成过程材料;
  • 电子数据提取、固定、鉴定材料;
  • 起诉书、补充侦查材料、庭审笔录、判决书、送达回证;
  • 当事人、家属、见证人关于抓捕、关押、审讯、取证、财物处置、判决书送达等情况的书面证言;
  • 生命禅院公开文章、视频、网站资料及其完整上下文;
  • 能够证明生命禅院成员自愿参与共同生活、无强迫控制、无诈骗敛财、无破坏法律实施行为的相关材料;
  • 其他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的材料。
八、结语
本申请并非为对抗国家法律,而是请求国家法律真正被尊重、被正确适用、被公正执行。
如果生命禅院相关人员确有犯罪事实,请依法列明具体事实、具体证据、具体法律依据,并保障其充分辩护权。
如果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请依法纠正,释放无罪人员,追究违法办案责任,恢复公民权利和司法公信。
法律的尊严,不在于把人判下去,而在于把事实查清楚。
司法的威严,不在于机关永远正确,而在于发现错误后敢于纠正。
国家的文明,不在于是否压倒弱者,而在于是否保护每一个人在法律面前获得公正对待。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申诉人、申请监督人:雪峰(张自繁)
2026年6月30日


来源: 生命禅院 | 作者: 雪峰 | 【雪峰文集·禅院篇】

版块:
新文明指南
分类:
[雪峰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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